驳回不当诉求 维护公平正义|观点
发布时间:2023-02-25 06:44: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资料图)

用手机拍照记录舞姿,但因拍照不慎从公园舞台摔落造成九级伤残,能否要求公园赔偿?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龙华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园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而被告提供证明案涉舞台设计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公园保安已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公园已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成年人,活动时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因自身不慎摔伤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行承担。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以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的理由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裁判凸显了公平正义理念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也让“谁弱谁有理”没有市场,让无辜者免遭“讹诈”。

现实生活中,在公园跳广场舞应该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主要休闲生活。公园一般是免费为老人提供场地。虽然公园是免费供老年人活动的具有公益属性的管理者,也不能豁免其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显然不是无限责任和义务,而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判断。根据民法典,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上所述,公园作为供不特定居民活动的公共场所,管理方理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一旦造成损害,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公园等公共场所来说,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指场地符合安全标准,相关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上述案例所指的跳广场舞老人不慎摔倒受伤一事,作为成年人,从事任何活动时都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而其摔伤的主要原因是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不是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故即便其受到伤害,也不能推卸到无过错的公园管理者身上。否则,动辄让无过错者担责的话,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甚至会让经营者和有关部门“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不敢从事任何社会公益活动,或者出现一些奇葩的防范措施,进而提高人们的经济活动成本和社会运行成本。

可见,因自身不慎摔伤者要求公园赔偿损失是站不住脚的,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得到支持。法院敢于理直气壮地驳回其诉求的做法生动地诠释了公平正义的理念,维护了无过错者的正当权益。人民法院既维护有理者的正当权益,也保护无辜者不被他人通过诉讼方式“讹诈”。当下,“谁弱谁有理”已经行不通,在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中,无过错者不必担心遭遇“讹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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